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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2020-04-11    
核心提示: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2020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6296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2020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6296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2019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田搬运、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15大类32个小类99个品目(详见附件2)。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要优先保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机械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自治区农业农村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补贴额,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1、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2、自治区支持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三星级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三星级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累加补贴20%。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残膜回收机械、高效植保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水稻直播机、蔬菜移栽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各市、县(区)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5、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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