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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0-04-24    
核心提示:补助对象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主体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社会化作业服务并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年作业能力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户等个体作业能力原则上在200亩以上,体现规模效应。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063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和《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做好我省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工作,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417

 辽宁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和《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用养结合,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并举、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遵循规律与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逐步在全省适宜地区全面推行保护性耕作,促进我省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科学制定行动规划,规划先行,稳步推进,点面结合,示范引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全面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农民积极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起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技术应用的区域适应性,选择适于本地区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和技术路线,完善技术措施,保障保护性耕作补助项目顺利实施。

机艺融合,协调发展。注重农机农艺相互融合,强化技术集成,完善措施标准,加强技术培训,突出示范引领,不断提高技术应用质量和实施效果。

强化管理,有效落实。建立完善保护性耕作补助项目实施的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监管体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监管执行到位、目标完成到位。

三、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政策推动、市场引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工作举措,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部署要求,2020年计划建设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12个(详见附件1)、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38个(详见附件2)、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41个(详见附件3),全省保护性耕作推广计划面积达到800万亩。

四、实施区域和作物种类

在全省适宜耕作区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实行整村、整乡、整县区域推进。以玉米种植为重点,兼顾大豆、杂粮等旱作作物种类。

五、补助对象和实施主体

补助对象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主体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社会化作业服务并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年作业能力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户等个体作业能力原则上在200亩以上,体现规模效应。

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代耕作业的,应在农机作业每亩实际作业价格中扣除政策补助部分后与补助对象签订议定作业价格和收取作业费用。

六、技术模式和技术要求

重点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免耕和秸秆覆盖还田少耕两种保护性耕作技术类型。具体技术模式和技术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辽宁省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和技术要求》实施。

各地要根据本地土壤、水分、积温、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广应用适宜本地区的具体技术模式和技术路线,不搞“一刀切”。在技术模式确定和应用上,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在符合保护性耕作基本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增加秸秆还田覆盖地表比例,增强土壤蓄水保墒能力,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地力;要尽量采取免耕播种,对于需要少耕和必要秸秆处理作业的,要尽量减少土壤扰动,减轻风蚀水蚀,防治土壤退化;要尽量采用高性能免耕播种机械进行播种,提高播种适应性和播种质量;要不断创新完善,综合考虑和采取相应配套技术措施,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

根据土壤等情况,可进行必要的深松作业,丘陵山区可进行必要的中耕作业。

七、作业质量要求

2019年秋季作业实现作物留根茬和秸秆均匀覆盖地表越冬,尽量增加秸秆还田覆盖地表比例,不焚烧秸秆,不进行旋耕、翻耕、起垄等整地作业,少动土,2020年春季直接实行免耕播种。针对地表秸秆覆盖还田量大、积温低、土壤粘重等情况,为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可对播种带进行地表秸秆条带作业处理或土壤浅旋少耕条带作业处理,但不得对全部耕地田面进行作业,以保障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质量和效果。

 

八、推进方式

采取普遍推广和典型带动的推进方式,点面结合,不断扩大实施规模和面积,不断提高实施质量和水平。

(一)全面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

    以我省玉米主产区为重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划、目标任务和本方案等要求,实施作业补助政策支持,在我省适宜耕作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发展。

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

以整体推进县(市、区)为重点,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以省、市科研院所和推广单位为支撑,通过政策连续支持,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打造长期应用样板和新技术新装备集成优化展示平台,引领县域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建设标准详见附件4)。

(三)建设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

以整体推进乡镇为重点,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为载体,以市、县科研部门和推广单位为支撑,通过政策连续支持,建设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每个县域不超过5个),打造长期应用样板和新技术新装备集成优化展示平台,示范带动乡域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建设标准详见附件5)。

九、政策支持

中央财政从现有渠道安排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以“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下达,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统筹测算下达,剩余资金结合各市目标任务(详见附件6)切块下达到市。各市综合考虑本地区工作基础、技术模式、成本费用、实施标准和作业质量等因素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可按照不超过5万元/个的标准、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可按照不超过1万元/个的标准安排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专项用于县、乡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必要的监测、对比试验、基础研究等技术支撑服务费(市级不得安排提取)。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十、实施程序

(一)任务下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各市2020年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市由农机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目标任务。项目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项目落实

相关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规划和工作方案,根据省下达目标任务,将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落实到具体实施主体、农户和地块。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确定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实施对象承担作业任务。实施主体要按照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的作业合同开展作业。

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作业的,应具有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合同有效凭证;代耕作业结束后,代耕对象要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和作业价格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项目核实验收

相关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按照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组织力量对实施主体开展的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进行全面核实验收。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应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签订的作业合同、自有耕地(流转耕地)有效凭证、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有效合同、代耕对象验收有效凭证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市县负责县乡应用基地管理。各市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省将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人工核查、第三方核查或信息化监测技术等方式强化核实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鼓励在人工抽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信息化技术在远程监测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对于采取信息化远程监测技术方式进行核实验收的,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同时,要随机抽取一定的作业面积比例进行人工核实,综合判定核实验收结果,确保作业补助工作保质、安全、高效。核实验收材料要完整齐全,及时归档。

(四)资金兑付

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验收并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将资金兑付给实施主体。

十一、实施进度

(一)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和地块,组织开展秸秆还田覆盖作业。

(二)2019年12月1日-2020年4月17日,省印发实施方案,确定县级应用基地;各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乡级应用基地,申报县级应用基地,完成作业合同签订、县乡应用基地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2020年4月1日-6月30日,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春季播种作业,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四)2020年4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市、区)组织实施县乡应用基地建设内容,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进保护性耕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成立由各级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20年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主推技术模式、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等。要加强监督考评,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健全责任体系,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市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在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农田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布局中,统筹考虑在本地适宜区域全面推进保护性耕作。各级政府要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深松整地、黑土地保护试点等耕地质量提升相关资金,将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等保护性耕作绿色生产方式推广应用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做到实施区域、受益主体、实施地块“三聚焦”,既要同向同力,又要各有侧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术支撑。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完善技术措施,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模式和技术路线,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合理衔接前后作业环节技术应用,加强各级各类技术培训工作,强化跟踪指导服务,确保技术应用的适宜性和适应性,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要认真制定实施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完成规划目标任务。要保障技术应用的连续性,原则上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要连续实施三年以上,保证实施质量,凸显应用效果。要布局长期监测点,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要不断壮大农机作业服务主体,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作业,提高机具装备使用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提供装备保障。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相关环节风险防控,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要切实加强项目核实验收工作,对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的、作业量大的、有举报线索或有疑问的要加大核验力度,坚决防止虚报作业面积、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县级是项目(包括县乡应用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做好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将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操作流程以及实施对象确认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将实施对象名单、实施面积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结合项目实施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级公示栏等多种有效方式,做好面对基层群众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工作,做到项目实施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组织动员和部署,积极发挥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保护性耕作相关工作。要积极广泛宣传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技术路线、政策措施等,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推介典型案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市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保护性耕作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生产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wu23448718@163.com。联系人:吴昊,电话:024-23448718。

 

附件:1.2020年全省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名单

2.2020年全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3.2020年全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计划建设表

4.辽宁省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5.辽宁省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6.2020年全省保护性耕作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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