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机发〔2020〕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黑土地
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黑土地保护的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聚焦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四个盟市黑土地保护,以玉米、小麦、油菜、大豆、杂粮等作物为主,以保障农作物稳产为前提,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水肥高效利用等技术为路径,以减少水土流失、培肥地力、节本增效为目标,2020年,在东部四盟市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700万亩,打造一批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实施基地,推动我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整县推进
2020年,全区确定在8个县(场)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其中,呼伦贝尔市3个旗县和1个农垦集团垦区,兴安盟3个旗县、赤峰市1个旗县。到2022年,整体推进县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原则上要超过该县适宜面积的50%。在县域内形成技术到位、运行可持续的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
(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以整体推进县(旗、市)为重点,以规模经营组织为载体,原则上以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播种为主体技术模式,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20处、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 67处,其中每个县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为1000-2000亩、乡镇级基地不少于200亩。通过农机农艺配套,专业化、标准化作业,把应用基地打造成农民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和新装备新技术集成优化基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也是专家重点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开展培训宣传和对比监测的主要基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要以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进行(县、乡级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2)。
(三)长期监测点布局
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根据不同作物、不同技术模式及区域特点,设置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重点开展耕地土壤理化特性、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和机具装备实用性等情况的监测。2020年,全区设立长期监测点8处,其中,呼伦贝尔市设立黑土地保护与地力提升监测点、麦类-油菜轮作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和玉米作物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各1处;兴安盟设立玉米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玉米-大豆轮作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各1处;通辽市设立玉米作物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1处;赤峰市设立麦类作物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和玉米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各1处。
(四)任务分解
盟 市 |
面积任 务指标 (万亩) |
实施内容 |
呼伦贝尔市 |
390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65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4处,乡级基地15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325万亩(包括:建设小麦等作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6处、乡级基地18处)。 在4个旗县(场)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 |
兴安盟 |
225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0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5处、乡级基地15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05万亩(包括:建设小麦等作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处、乡级基地5处)。在3个旗县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 |
通辽市 |
25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0.22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处,乡级基地1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4.78万亩。 |
赤峰市 |
60 |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1.4万亩(包括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2处,乡级基地3处);实施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和其它作物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58.6万亩(包括:建设小麦等作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1处、乡级基地10处)。在1个旗县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 |
合计 |
700 |
标准应用基地原则上要做到秸秆全量覆盖。 |
注:1、县级高标准应用基地每个均按2000亩设定,实际实施中可按每个基地1000亩进行拆分。 |
三、技术模式、作业机械及作业质量要求
(一)技术模式
我区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主推两种技术模式:一是秋季作物收获后秸秆全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二是玉米秋季收获后留高茬或秸秆部分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原则上残茬与残留秸秆覆盖量之和不低于秸秆全量的10%。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增加秸秆覆盖比例。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作业方式:
1、秸秆全量或部分覆盖+免耕播种
2、秸秆(或根茬)粉碎覆盖+免耕播种
3、秸秆归行+免少耕播种
其中:秸秆处理应在春播前进行。保护性耕作地块不能进行旋耕和翻耕等动土量大的作业;视土壤情况可进行单一深松或深松 +秸秆(或根茬)粉碎覆盖。秸秆处理或深松作业后,秸秆、残茬仍应覆盖在地表。
(二)免耕播种机械及作业质量要求
参与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应选用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且配备有可靠的切茬切秆和防堵工作部件,开沟部件动土量小,播种、覆土、镇压符合播种机作业质量标准。
四、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
(一)补助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
(二)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70元,玉米作物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5元;麦类、油菜及杂粮等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5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根据补助资金总额,综合作业补助面积、基地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因素,由农牧和财政部门确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或补助额。
(三)补助对象
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对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开展的农民田间培训活动、专家指导咨询、检查与评价、实施效果监测等给予适当补助。
五、工作程序
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
(一)落实任务与制定方案
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实施旗县,分解下达任务,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统筹管理本盟市推进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实施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研究确定保护性耕作实施地点及规模,落实任务面积,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盟市工作方案需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农机推广站;旗县实施方案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机推广部门。整体推进旗县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以政府文件印发。
(二)推进信息化监测
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免耕播种作业进行远程监测,以提高监管精准度和工作效率。监测设备应具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机具识别、农田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图像采集、播种面积测量、作业轨迹记录、显示报警等功能;鼓励高标准实施基地作业机组增加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量功能。数据处理平台应具备接收播种终端上传的作业信息并存储、处理、导出作业信息等功能和播种面积、秸秆覆盖量、播种轨迹及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等数据的分析汇总功能。农机管理部门、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直接查看作业情况。
提供信息化监测的企业数据处理平台应与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及时、准确上传播种作业数据结果。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和监测设备进行登记备案(附表1),并与数据处理平台企业签订监测数据维护与存储协议。
(三)公布作业机组信息
自愿承担免耕播种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向所在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签订作业承诺书。承诺书由盟市或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自行编制。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登记备案后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及作业机组信息,通过有关媒体、乡、村(场、队)公示栏等方式,在应知范围进行公布。
(四)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土地经营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为其提供免耕播种作业服务,双方签订作业合同(附件3),明确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作业价格、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远程监测设备工作正常,并根据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机组状态,保证作业质量;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与土地经营者双方要在免耕播种作业完成后及时填写《免耕播种作业单》(附表2),核对汇总后与作业合同一并上报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
(五)远程智能化监测及人工抽查与复核
1、信息化监测数据应用。以免耕播种播前监测图像显示的秸秆覆盖情况判断前茬作物种类、全量覆盖还是部分覆盖,以播后监测图像显示的土壤扰动情况判断是免耕播种还是常规播种;具备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的,以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监测数据判断作业质量。凡播前图像显示秸秆覆盖量达标且无明显秸秆焚烧痕迹及播后监测图像显示作业方式为免耕播种作业、播种粒数(或播量)及播种合格率达标的地块(注:如具备该功能),判定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对应的监测面积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否则为不合格地块。不合格地块不能享受保护性耕作补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进行,一是春播作业期间抽查秸秆覆盖情况和播种情况,并填写人工抽查记录表(附表3)。人工抽查发现秸秆覆盖量明显不足、不属于免耕播种等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种作业质量,发现明显缺苗断垄或亩株数不够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第三方通过无人机航拍查看苗情。
3、作业质量与面积复核、合格地块面积确认。对照信息化监测有关信息数据,复核《免耕播种作业单》上报信息数据,若两者相符,则“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减去人工抽查认定的不合格地块面积,即为最终认定的“合格地块面积”;若两者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或有争议,要组织力量对不符及存在争议部分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合格的地块面积纳入“合格地块面积”。
复核确认后进行“合格地块面积”汇总,形成《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附表4)。
(六)公示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需在村务(场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编制《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附表5-1、2)和《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附表6),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同时上报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补助资金兑付
旗县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有条件的地区直接支付到农业直补“一卡通”账户。农场系统按照当地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
六、进度要求
2020年春播作业前,实施旗县完成保护性耕作实施地块确定、方案制定备案,作业机组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对接、安装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020年适宜季节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2020年9月底之前,盟市农机化和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年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总结。
2020年12月底之前,完成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把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作为2020年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扶持购买高性能免耕播种机等保护性耕作配套机具,最大限度地满足关键机具补贴需求。保护性耕作实施项目县要做好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深松整地、黑土地保护试点等耕地质量提升政策的衔接配合,既要同向用力,又要各有侧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工作经费。要组织动员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承担作业任务,并为贫困户提供优惠或免费作业服务。鼓励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及垦区机务队发挥装备优势,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各地要针对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秸秆覆盖情况、作业质量及补助面积核定等纠纷问题,提早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矛盾。
(二)强化技术指导
组建自治区保护性耕作专家团队,在技术模式优化、病虫草害防控、技术指导与培训、标准制定、高标准实施基地建设、实施效果监测等方面为推进行动提供支持。
各盟市要组织成立由农机、栽培、土肥、植保等多学科组成的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为推进行动实施提供决策服务和技术支撑。相关旗县也要成立农机农艺结合的技术指导组,配合做好机具选型、技术模式确定、方案制定及培训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区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的技术培训与指导、调度汇总、调研督导、工作总结及实施效果监测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自治区监测平台对接与数据监管。各级农机推广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
盟市农机化与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监管,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旗县农机部门要加强作业机组与作业价格监管,强化作业信息监控,在远程智能化跟踪监测基础上认真做好人工监督抽查工作。严格资金管理,坚决阻止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等现象发生。
(四)规范档案建设
推进行动工作档案包括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宣传材料、技术培训与会议记录、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监测设备企业服务协议、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单、作业合同、人工抽检记录、作业单、验收单、补助资金明细表、补助情况汇总表、进度统计表、实施效果监测记录、远程监测平台导出数据(含照片、录像、作业轨迹地图)等。档案建设与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经得起查证。
(五)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印发实施方案、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技术模式、质量标准、补助政策,调动农民开展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充分保障土地经营者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知情权。开放监测平台数据,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户及时掌握其作业质量进度提供方便。有条件地区,可通过建立作业机手与农机化管理、技术部门、智能监测设备生产企业手机微信群,创新管理、培训、服务方式。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孙根松 0471-6652209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推广站
白相萍 0471-4300269 ,0471-4303831
附件:
1、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2、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3、免耕播种作业合同
附表:1、免耕播种远程监测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
2、免耕播种作业单
3、人工抽查记录表
4、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
5-1、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土地经营者已支付作业费)
5-2、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作业费从补助资金中扣除)
6、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县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依托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县级应用基地建设。
二、建设规模
土地要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能够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还田和免(少)耕播种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承担监测任务的基地要能够开展不同技术模式和作业方式对比试验。
四、技术保障
以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推广单位为技术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模式对比、指导应用、技术培训、应用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建设目标
1.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体系。通过基地建设,确定适宜本区域推广应用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引领区域技术进步。
2.建立完善的技术监测体系。承担监测任务的基地,能够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区域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
3.建立完善的创新研发机制。结合自然条件、土壤条件、种植模式等实际情况,开展不同技术模式比对试验、技术筛选和技术研发,提高本区域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开展基础性、关键性、长远性技术研究,逐步建立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通过基地建设,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引领县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经盟市主管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备案。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
为保障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质量,乡级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建设主体
选择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积极性较高、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或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承担乡级应用基地建设。实施建设主体须具备与建设要求相应的作业、技术等能力和条件。
二、建设规模
耕地要相对集中连片,实施面积不少于200亩。要保障应用基地建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连续实施3年以上。
三、技术应用
基地内原则上全部采用秸秆全量还田和免(少)耕播种高标准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
四、技术保障
以旗县级以上科研推广单位为依托,以适用性为基础,在模式选择、技术路线、指导应用、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建设目标
1.完善技术应用。明确适宜本区域的保护性耕作主推模式、技术路线和技术措施,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有效指导技术应用。
2.充分发挥示范功能和效果。打造集成果展示、指导培训、宣传推广、技术集成应用于一体的高标准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基地,示范带动乡域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须报盟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3
免耕播种作业合同(供参考)
甲方(土地经营者): 是⊙否⊙为贫困户
乙方(提供作业服务者):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共同条款如下:
1、甲方将前茬作为 的耕地,委托乙方进行 作业(A:全量覆盖免耕播种,B:部分覆盖免耕播种),作业价格为 元/亩(1亩=666.7平方)。
甲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能够实施作业的地块提供给乙方,为乙方开展作业创造方便条件。作业结束后,经双方验收认可后,甲方按 方式(A、直接付费方式;B、从补助资金中扣除方式)向乙方支付作业费。
耕地所在旗县(农场) |
耕地所在乡镇(分场) |
耕地所在村(场队) |
耕地位置描述 |
作业面积(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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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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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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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作业机组已经安装远程监测设备,并在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能够保证正常作业、适时监测及数据上传;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双方约定。
3、乙方作业机组为 马力拖拉机配套幅宽为 米(或行)的免耕播种机。
4、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5、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由乙方与《农机作业单》一并报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最终核定的合格面积兑付补助资金。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甲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附表1
免耕播种远程监测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
旗(县、区、市、垦区) 乡(镇、农场) 村(农场生产队)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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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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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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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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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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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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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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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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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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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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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耕播种机 |
型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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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幅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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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悬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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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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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照片(现场采集) |
机具照片(现场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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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安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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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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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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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 负责人 |
姓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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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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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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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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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旗(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垦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旗(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垦区管理部门、安装单位各一份。
附表2
免耕播种作业单
县、乡、村(垦区、农场、农场生产队)名称:
技术模式:[1.玉米秸秆全量覆盖、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或留茬)、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
序号 |
土地经营者 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贫困户 |
作业地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技术模式 |
土地经营者签字 |
土地经营者 联系方式 |
作业机手签字 |
作业机手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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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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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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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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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签字: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联系电话: 土地经营者签字:
注:本表由旗县(垦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印制,使用时须由作业机手、补助对象、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三方签字。
本表中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是指在旗县(垦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作业机组所有人;作业机手是指开展免耕播种作业的作业机组操作者。
附表3
人工抽查记录表(供参考)
作业机组: 土地经营者: 作业时间:
技术模式:1.玉米秸秆全量覆盖、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或留茬)、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
地块面积(亩) |
秸秆覆盖情况评价 |
播种作业质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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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点 |
播前 |
播后 |
观测点 |
出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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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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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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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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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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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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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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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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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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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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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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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茬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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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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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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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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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 抽查地点: 抽查人: 记录人: 审核人:
附表4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
县、乡、村(垦区、农场、农场生产队)名称:
技术模式:[1.玉米秸秆全量覆盖、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或留茬)、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
序号 |
土地经营者 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贫困户 |
作业地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技术模式 |
作业质量 |
土地经营者 联系方式 |
作业机手 姓名 |
作业机手 联系方式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 名称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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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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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垦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核算补助金额的依据。
附表5-1
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土地经营者已支付作业费)
盟市、旗县、乡镇、村(农垦集团、垦区、农场、农场生产队)名称:
技术模式:[1.玉米秸秆全量覆盖、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或留茬)、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
序号 |
土地经营者 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贫困户 |
土地经营者 开户行 |
土地经营 者账号 |
土地经营者 联系方式 |
作业地点 (细化到县乡村) |
作业 面积 (亩) |
技术模式 |
补助 标准 (元/亩) |
补助 金额(元)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称 |
作业费 (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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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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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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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旗县(垦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报财政部门一份。
补助资金兑付对象是本表中所列的土地经营者。
旗县(垦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财政部门(盖章):
附表5-2
内蒙古2020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作业费从补助资金中扣除)
盟市、旗县、乡镇、村(农垦集团、垦区、农场、农场生产队)名称:
技术模式:[1.玉米秸秆全量覆盖、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或留茬)、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
序号 |
土地经营者 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贫困户 |
作业地点 |
作业面积(亩) |
技术模式 |
补助 标准 (元/亩) |
土地经营者开户行 |
土地经营者 账号 |
补助资金差额(元) |
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称 |
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开户行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账号 |
作业费(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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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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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旗县(垦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档一份,报财政部门一份。
补助资金差额指从补助资金中扣除作业费的余额。补助资金差额兑付给土地经营者,作业费兑付给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
旗县(垦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旗县财政部门(盖章):
附表6
内蒙古2020的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
盟市(农垦集团)、旗县(垦区):
技术模式:[1.玉米秸秆全量覆盖、2.玉米秸秆部分覆盖(或留茬)、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
序号 |
土地经营者 姓名或名称 |
作业地点(细化到县乡村) |
土地经营者 联系方式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称 |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负责人联系方式 |
实施面积(亩) |
技术模式 |
补助标准 (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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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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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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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