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全程机械化  深松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玉米收割机  2016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黑龙江省2018-2020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方案

   日期:2018-09-2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委联发〔201858

 

各市(地)、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机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机械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429


黑龙江省2018-2020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为我省做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 和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保障;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坚持绿色生态导向,优先保证粮食生产所需机具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供给;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积极落实普惠共享原则,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坚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方向,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推进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提高实施操作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等11大类20个小类38个品目(详见附件1)。各地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原则上平原旱田种植区补贴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水稻种植区、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45马力及以上拖拉机。为适应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需求,从2019年开始免耕播种机品目只补贴4行及以上档次,水稻种植区、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拖拉机只补贴60马力及以上档次。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执行。以户为单位申报,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种植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提升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当地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处理情况;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试点方案另行印发),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原则分配补贴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有任务指向的资金各地要根据资金任务指向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一)发布实施方案。各地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编制当地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批复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省级开展两次补贴产品投挡工作,具体投档工作开展时间、要求等以省级发布的投挡通知为准。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口簿复印件和机具实物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登记,并拍摄人机合影。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具体受理主体和地点,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五)补贴资金结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确定的补贴对象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相关报表,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兑付进度,缩短购机者申领补贴资金时间周期。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如需退换,需经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未经备案的退货行为,视为冒领补贴资金,产销企业与购机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应对补贴政策落实负主体责任,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审计、财政、农机、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政策重大事宜。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挡、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省级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挡软件,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如资金申请已达当年资金总体规模上限,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通过发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引导购机者理性购机。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将补贴档案完整备案封存。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鉴定机构、认证及相关检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补贴政策实施及管理工作。注重购机者隐私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省域内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年度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在每年11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豫ICP备14010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