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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及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日期:2018-09-26    
核心提示:甘肃农牧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及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8〕330号

各市州农机(农业、农牧)局(委),省农垦事业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经农业农村部备案批准,我省将开展农机新产品及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环保的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农业设施装备的转型升级,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装备支撑,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同时,大力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额确定、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二、试点产品种类和补贴标准

本次试点新产品为药材挖掘机、秧苗移栽机、电动播种机3个品目,以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产品由全国相关企业自愿申报。新产品实行分档定额补贴,植保无人飞机统一补贴标准为16000元/架。

三、试点时间、资金规模和范围

(一)试点时间: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试点资金规模:新产品年度试点资金全省总量不超过3000万元,植保无人飞机年度试点资金全省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县(市、区)、农垦农场按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

(三)试点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及农垦农场。

四、补贴对象

(一)新产品试点补贴对象

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植保无人飞机补贴仅限于全省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1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五、企业投档

参与补贴试点机具品目生产的全国企业采用自愿申请投档,投档成功后,整个试点时限内有效。符合投档要求的企业和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导入甘肃省农机购置辅助管理系统。

(一)新产品试点企业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试点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要有1个售后服务中心。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二)新产品试点产品条件

1.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2.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通过我省省级农机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4.本方案下发前试点产品有一定的生产应用情况。

(三)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4.签订甘肃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

(四)植保无人飞机技术条件

1.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飞行半径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六、补贴申报流程

新产品和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自主购机。试点区域内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

1.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

3.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补贴对象购买试点产品后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购机发票原件。

3.惠农“一折统” 存折原件。

4.植保无从飞机还需持保险单据、操作人员培训证明、运营管理制度资料、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证明。

(三)机具核验。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对补贴新产品进行现场核验,对受益对象进行公示。对于购置植保无人飞机的补贴对象,要在购机1个月后对申请补贴机具实地逐台复核,按程序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其他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好《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农机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同时抄送市州农机、财政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用绿色环保材料。试点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有配合补贴对象、农财部门完成补贴有关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试点产品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因违规被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三)强化风险防控。试点过程中,各级农机部门要将补贴试点工作列入市州、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及时掌握试点产品补贴资金使用、补贴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调控。

各市州农机部门和省农垦事业办要于2019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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